权力腐败现象决不是追求和谐社会,而是干扰破坏和谐社会。
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德国法上,甲系同一的人格权受侵害,而得主张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其受保护的,乃死者自身的利益,而由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具有维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权限(Wahmehmungsbefugnis)。
第二,侵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区别民法所明定的特别人格权(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后者须以侵害情节重大,始得请求慰抚金。该书主角Hofgen的个人特性、外表形象、其所参加演出的戏码、职业生涯及相关人事情节,多与Griindgens氏相符。美国第九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模仿一个具有高知名度的歌手的声音,使人误信该歌曲为原告歌手所唱,以推销商品获利,系侵害他人的公开权。2.如前所述,德国人格权的发展系由法院判决所构成,凸显了司法造法的机能。
德国联邦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明确采取一项重要法律见解,认为:对被害人之人格权的侵害系为增加杂志销路及获利为目的者,本诸预防思想,于决定关于金钱赔偿的数额时,应以获利作为量定因素。Hoffmann, The Right of Publicity-Here's Right Advertiser's Windfall of Court'sNightmare? 31 de Paul L. Rev.(1998)。这份路线图就是对法治这一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做出战略性规划,设定数个不同的实现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阶段性目标,指明每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衡量指标体系。
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使生活具有确定性,从而获得自由。[13]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建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毋庸讳言,由于历史、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崛起,必将受到一些西方势力的遏制,一些反华势力也会兴风作浪,使我们面临重重的困难和挑战。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
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在一个法治社会,仅仅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单纯为了化解矛盾而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在短期内似乎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其会损害民众对规则的合理预期,反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才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够真正享有尊严。
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2](P3)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矛盾多发的状态,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44]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载《法律科学》,1996(4)。[30]王家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载《求是》,1994(5)。
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对法治与人治进行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法治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有不同于人治的以下特性:第一,法治具有明确性。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律。
在一个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21](P2-6)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当。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国还有很多具体立法工作有待完善,例如,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法、对程序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为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需要一份路线图。法谚云:法是公平正义之术。[4]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治》,载《律师文摘》,2011(1)。
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的表达中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在法律面前,不管个人之间在身份、能力、财富占有等方面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是平等的。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1](P187),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
(三)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四、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能否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
[15]Maurice Rosenberg. "Devising Procedures that are Civil to Promote Justice that is Civilized". Mich. L. Rev, 1971, 69:797.[17]宋功德:《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如果有了战略规划,我们就可以按照所设想的步骤逐步推进,并可以制定预案,即在总体法治战略规划制定之后,各级机关、各部门也应当围绕本部门的各项任务,确定本部门的具体落实计划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这是因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法治社会,法治一则要求全民参与,制定良法,二则要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历史上看,一些西方法治国家曾将其法治体制移植到亚洲、非洲等殖民地,但从结果来看,并不能说完全获得成功。
[11](P163)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
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民生是什么?笔者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14](序言),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铺就的。在一票否决制下,各地政府将维稳当做第一要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不计成本。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第四,法治具有稳定性。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第四,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
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42](P86-87)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
© 1996 - 2019 三首六臂网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
地址:张东